“两高”就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办理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6-05-13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从严惩治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一条,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明确行政责任主体,强化源头治理与追责时效。针对实践中非法占地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规定》明确,除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行为人外,在行政机关履行合理审慎调查义务后仍无法确定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处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规定》赋予行政机关更有力的手段,明确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及时制止继续施工。
斩断非法利益链条,明确涉耕地违法合同无效。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相关的合同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结合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指出,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织密刑事法网,严惩涉耕地职务犯罪与竞合犯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为刑事打击提供了精准标尺。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复杂情形,《规定》确立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确保罚当其罪。
畅通救济渠道,厘清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机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作了细化: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在决定中一并作出罚款等情形,《规定》区分了是否依法告知起诉期限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
完善裁判与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用地权益。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干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科学划分行政赔偿,精准监督行政机关履职。针对因行政机关审查不严、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当事人非法占地并遭受损失的情形,《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法院将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既是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精准监督,倒逼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强化公益诉讼职能,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记者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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