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依据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执字第226-1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阳泉市大阳坡3号楼2单元2号房屋过户至李拉柱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房权证城字第 FS00034015-2 | 乔素华 | 房屋 | | 阳泉市大阳坡3号楼2单元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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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