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小娜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 时间:2020-10-20
依据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执恢3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现将被执行人李小娜名下,位于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379号日昱城12号楼2单元301号不动产过户至郝建荣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晋(2017)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09号 |
李小娜 |
房屋 |
140302N44444GB80549F05490052 |
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379号日昱城12号楼2单元301号 |
|
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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