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执恢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现将被执行人刘正国名下位于阳泉市世纪宏苑二期A组团5号楼A单元7号的不动产过户至汤晨汐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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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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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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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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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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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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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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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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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0004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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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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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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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2021003GB00142F000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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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世纪宏苑二期A组团5号楼A单元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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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