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执1215号之六十五执行裁定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FS00073305
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
140302021002GB00147F00110113
阳泉市开发区北山西路13号山水林语小区7号楼1单元2201号
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