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亮亮、潘燕美因保管不善,将晋(2024)阳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霍亮亮、潘燕美
2026年1月28日